苏州东吴博物馆
根据《中共江苏省委、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〈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〉的通知》(苏委〔2009〕413号)和《中共苏州市委、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〈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〉的通知》(苏发〔2009〕56号),设立苏州市卫生局,为市政府工作部门,正处级建制,与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署办公。
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,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,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,组织起草卫生、中医药、食品安全、药品、医疗器械相关地方性法规、规章草案。
(二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,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、省基本药物目录,拟订基本药物的遴选、采购、配送、使用的政策措施。
(三)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、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责任事故,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,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监测、评估、预警工作,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,经省卫生厅授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。
(四)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,组织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。
(五)组织拟订并实施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,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;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,推动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。
(六)综合管理和监督全市妇幼保健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。指导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;拟订并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、妇幼卫生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;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和免疫规划,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,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。
(七)负责卫生应急工作,拟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,负责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,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,发布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信息。
(八)负责拟订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促进政策、规划和计划,负责爱国卫生运动与健康促进的组织协调和管理,发动全社会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,组织开展建设健康城市、各级各类卫生创建和全民健康促进工作。
(九)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,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服务、技术、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的管理政策、规范、标准;组织拟订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,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;负责中医、中西医结合工作的管理,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。
(十)指导全市卫生行政执法工作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、放射卫生、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,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,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。
(十一)负责拟订卫生科技发展规划,组织实施重点卫生科技攻关项目,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,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。
(十二)指导全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。组织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,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。
(十三)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,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。
(十四)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有关工作。
(十五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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